信用卡透支被公安认定为诈骗罪,检察院介入要求撤案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然而一名欠款50余万且超过3个月时间未还的农业银行持卡人,竟然获得了不一样的待遇。所以,是存在误判吗?

撰文 | 张浩东

出品 | 支付百科


信用卡欠钱不还除了会影响到个人征信外,恶意透支的行为还会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然而一名欠款50余万且超过3个月时间未还的农业银行持卡人,竟然获得了不一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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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判定有误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发布了一起"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典型案例,其中提到了一起与信用卡诈骗有关的案件。

根据案件介绍,持卡人林某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个人资质和信用情况较好,属于银行的优质客户,曾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了一张白金卡,信用卡额度达到了100万元,这张信用卡也被林某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中零散的支出。

自林某开始使用农业银行的白金卡后,多次利用其进行大额消费,长期以来一直按时还款并且没有出现过逾期记录,征信记录良好的林某却在一次信用卡还款时只还了1万元,账单中剩余的52万元未进行偿还。
此后银行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催收,林某仍没有偿还欠款,后与银行签订了还款计划,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还清欠款,由于资金方面的压力,林某还了4万元又暂停了还款。
 
时间过去了将近一年,林某没有任何还款动向,银行在催收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报案,而林某在银行报案后的两个月内将拖欠银行本息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全部还清,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青山区公安局认为,林某在使用农业银行白金卡消费后,在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青山区检察院经对此确有不同的看法,在对案卷资料的审阅过程中,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透支款的用途以及林某不能还款的原因未进行取证,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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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要求撤案
此次对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判定,是公安机关主观上的推测,这一推测依据的是公安机关大量的司法实践,但不同的持卡人遇到的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这造成了青山区公安局出现了错误的认定行为。

最终,青山区检察院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青山区公安局撤销案件,青山区检察院表示,仅仅依靠持卡人未能还款的事实来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正确的,应当综合考量持卡人据信用卡透支款的用途、后期不能还款的原因以及前期申领信用卡有无使用虚假材料等综合因素。
作为一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在公司经营运转的过程中,经常需要靠信用卡内的资金来完成各项交易的支付,林某所欠的50余万信用卡欠款,实则是用于公司购买烟酒招待客户、购买工程材料、办公用品等活动。

林某所在的公司承接的项目被拖欠了工程款,导致其出现了资金周转的困难,林某拖欠银行信用卡欠款的行为并非属于恶意透支的范畴,且林某申请信用卡时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全部是真实有效的。
 
同样是欠钱不还的行为,在检察院看来,性质上有着本质的不同,有的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内资金消费后故意不还,有的则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自身不具备还款的能力。
通常情况下,对于公安机关已经认定的判定结果,持卡人往往不会发现其中的异常,这也要求公安机关对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的判定需要更加严谨,容不得一丝马虎。
当持卡人被公安机关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打上了恶意透支的标签,意味着持卡人在银行办理业务会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无论是车贷还是房贷,办理时会难上加难。
被检察院纠正错误的情况只是个例,持卡人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在二代征信系统上线的背景下,信用卡欠钱不还即便不一定被判定为恶意透支,但对征信的影响和损害是难以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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